关于禁止团员参加宗教迷信活动的暂行规定



发布日期:2020-06-16 来源: 浏览次数: 作者:团委



第一条 为禁止共青团员参加宗教活动、佩戴宗教标志、进行带有迷信色彩的活动,以维护中国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,杜绝有损共青团形象的严重违纪现象,依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,结合《共青团淮南联合大学委员会关于团员违纪处分及处理规定》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《团章》总则规定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”的中国青年的先进组织,团员“必须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”,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,团员要“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”,《共青团淮南联合大学委员会关于团员违纪处分规定》也规定我校团员“不得进行非法宗教、迷信活动”。因此,我校团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、迷信活动。

第三条 全校共青团干部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,依照中国共青团组织原则,广泛深入地在全校团员中开展科学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无神论教育和宣传活动,积极组织各级团组织进行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,使广大共青团员讲科学,遵守团纪,坚定共产主义信念,自觉抵制宗教、迷信思想侵蚀,积极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。

第四条 在培养和发展新团员工作中,要重视申请入团者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和考察,唯物史观不明确者不能发展,共产主义信念不坚定者不能发展。

第五条 广大团员要自觉遵守《团章》规定,恪守共产主义信念和共青团组织原则,不得信仰任何宗教,“不得参加宗教活动,不得到经文学校、唱诗班读经诵诗,不封斋,不佩戴宗教标志,不搞以唯心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练功活动,不写具有迷信色彩的‘锁链’信等”。

第六条 凡不遵守规定,以各种方式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的团员将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
1、第一次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及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。

2、第二次发现,给予留团察看处分。

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员,一律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
1、歧视、排挤、孤立、威胁不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的团员或学生。

2、组织策划或强迫他人从事宗教、迷信活动。

3、传播、散发宗教、迷信宣传品或物品。

4、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自创宗教组织。

5、参加非法迷信组织或自创迷信组织。

6、向他人宣传宗教教义、煽动宗教狂热或广为宣传有神论思想。

第八条 凡因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校团员,不得承担任何学生干部职务,不得担任类如大学生国旗班等共青团内的任何荣誉职务。

第九条 凡因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团员,在处分期间,一律取消其参加一切评优活动的资格,取消其参加共青团系统济困助学金评选资格,已获得共青团系统济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取消。

第十条 各基层团组织对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的团员,一经查实,就要进行认真、严肃的思想教育,并同时写出书面的处理意见上报校团委,由校团委审批下发处分决定书。

第十一条 已受到留团察看(包括留团察看)以下纪律处分的团员要在团支部、团总支两级团员大会上做书面检查,团总支、团支部要认真考察他们的思想和行为,及时写出考察结论报告,上报校团委。

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团纪,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的团员,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,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,进行团总支、校团委两级备案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